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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第一中學社會捐資助學聯合會章程
(2020年7月2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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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29277007 中國銀行楚雄州南路支行
賬戶名:楚雄一中社會捐資助學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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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聯合會全稱為“云南省楚雄第一中學社會捐資助學聯合會”,簡稱“楚雄一中社會捐資助學聯合會”,英文譯名為:The Federation Of Social Donations Of Chuxiong No.1 Middle School,Yunnan,譯名縮寫為:FSD。
第三條 楚雄一中社會捐資助學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是由楚雄一中支持發起、由關心楚雄一中發展的愛心人士自愿結成,依法登記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聯合會的宗旨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立足學校實際,依據本章程開展家庭貧困師生的資助及品學兼優學生的獎勵活動;按照出資人意愿獎勵教育教學實績突出的教職工及其開展有關活動,促進楚雄一中興旺發展。
第五條 聯合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楚雄州教育體育局,且聯合會依法接受楚雄州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指導。聯合會的地址為: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25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聯合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資助楚雄一中貧困家庭學生,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二)獎勵楚雄一中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獎勵楚雄一中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
(四)對因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發生疾病和意外、遭遇自然災害等困難,致使家庭經濟困難的師生進行救助;
(五)通過多種渠道,面向海內外的楚雄一中校友及其親屬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楚雄一中招生區域籌措資金;
(六)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楚雄一中發展的政府、組織和個人提供的資金、財產(物品)捐贈及無償技術援助;
(七)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合法團體委托指定開展的與楚雄一中發展有關的各類扶持、資助項目;
(八)接受委托管理國內外其他社團和機構用于楚雄一中發展的資金;開展與省內外同類社團組織的合作、交流活動;
(九)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聯合會接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
第八條 凡個人一次性捐資200元及其以上、企事業單位一次性捐資10000元及其以上者,承認聯合會章程,愿意參加聯合會有關活動,經申請并得到聯合會批準,即可成為本聯合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遵紀守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有加入聯合會的意愿,并擁護聯合會的章程;
(三)熱衷于幫助貧困青少年完成學業或其它任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發展的公益活動。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聯合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聯合會的決議;
(二)維護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聯合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入會頒發會員證,團體會員入會頒發會員單位牌匾。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合會,并交回會員證或會員單位牌匾。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紀、違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四條 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年度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推舉顧問、名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增補或更換聯合會常務理事、理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 領導聯合會各機構按章程規定開展各項工作;
(九) 制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聯合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執行理事會決議。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較強的綜合協調能力和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 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要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定,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 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定,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因工作需要增補聯合會副會長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相關部門批準后任職。
第二十五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下屬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擔任聯合會主要職務時,理事會應及時選舉產生新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下屬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
第二十六條 聯合會會長為聯合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職責;
(三)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理事會討論的年度重大活動計劃;
(五)代表聯合會簽署重要文件;
(六)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的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
第二十八條 聯合會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協助或代表會長處理聯合會各項重大工作。在會長因故不能主持理事會會議時,代理會長主持會議或出席有關活動。
第二十九條 聯合會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聯合會本年度工作提出總結報告,并對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議;
(二)負責聯合會日常運轉,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三)向理事會提出聯合會年度重大活動計劃建議;
(四)提出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擬訂聯合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經理事會審批;
(六)協調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聯合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經理事會決定;
(八)提出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黨的建設
第三十條 聯合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一條 聯合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中共楚雄一中社會捐資助學聯合會支部委員會,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聯合會黨支部是黨在楚雄一中社會捐資助學聯合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聯合會的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三條 聯合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支部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聯合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聯合會為黨支部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支部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五條 聯合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支部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聯合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六條 聯合會支持黨支部對聯合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開展涉外活動、接收大額捐贈等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聯合會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組織的自愿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收益;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會費標準為:個人20元及以上(自愿)/年;團體1000元及以上(自愿)/年。
第三十九條 聯合會籌措助(獎)學金、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條 聯合會籌措助(獎)學金時,應當向籌措對象公布籌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助學活動和資金使用計劃。重大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聯合會籌措助(獎)學金,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四十一條 聯合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 聯合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資金和財產;對在捐贈協議中已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則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當接受捐贈的財產無法用于符合聯合會宗旨的用途時,聯合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四十三條 聯合會所籌措資金和物品主要用于:
(一)資助楚雄一中貧困家庭學生;
(二)獎勵楚雄一中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獎勵教育教學工作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
(四)對因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發生疾病和意外、遭遇自然災害等困難,致使家庭經濟困難的師生進行救助;
(五)資助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項目和業務活動。
第四十四條 聯合會助(獎)學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在不影響聯合會正常運轉的前提下,可用于購買政府債券或由政府擔保的貸款,不進行企業和私人投資,努力實現本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條 聯合會助(獎)學金除約定的定向捐贈外,主要用于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進行其它開支。
聯合會理事和工作人員全部實行義務勞動,不得從聯合會領取工資、福利和補助。聯合會日常運轉支出,由楚雄一中全額承擔。
第四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聯合會查詢所捐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聯合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如果捐贈人認定聯合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了捐贈的資金和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聯合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中國境內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七條 聯合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聯合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聯合會有權中止資助、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八條 聯合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聯合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聯合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二條 聯合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聯合會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四條 聯合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在楚雄一中網站或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聯合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已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國家有規定應當終止的。
第五十八條 聯合會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在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的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九條 聯合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處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
聯合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聯合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支持與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聯合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0年7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合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授權常務理事會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進行規范和完善。